个体户税筹模式行不通!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一处〔2023〕***号
***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03***L4K)
我局(所)于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号)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已走逃失联
检查人员于2023年11月6日14时25分拨打你单位税务登记的电话号码139****6086,有人接听,他说打错了,不知道你单位的具体情况;拨打你单位税务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电话号码155****5372,语音提示该号码为空号。
检查人员2023年11月14日上午到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村实地查找,***村无96号,检查人员未找到你单位,也未发现你单位的标示牌。
2.上下游交易异常
你单位2020年4月16日办理税务登记,无购票资格认定,无发票领购记录,只在2020年5月28日向唯一下游***能源有限公司代开了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均已被认定为虚开;存续期间无上游交易,未取得任何上游发票。
你单位实际经营时间短、无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有销售无购进,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
3.资金交易异常
你单位登记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为李某,开户行为***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2306***114****。检查人员查询到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除用于缴纳代开发票税款外无其他与经营相关的交易记录。
4.具有团伙虚开特征
你单位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同时发来协查函的另外14户个体工商户具有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这15户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日期均在2020年4月15日和2020年4月16日;
登记生产经营地址均在***镇,门牌号均不存在;
登记的业主均为外省人员程某龙、冯某平、李某、刘某、杨某等五人,每人三户;
登记的业主移动电话号码均为155****5372,该号码为空号;
均未登记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信息;
均在2020年5月20日或5月27日或5月28日向各自唯一下游***能源有限公司代开货物名称为煤或精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缴纳的相关税费均是由吴某、程某龙、谷某强三人账户转入,其中吴某为下游***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登记的银行账户除缴纳代开发票税款外无其他与经营相关的交易记录。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电话记录、现场笔录、实地勘验照片;
2.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上下游交易查询截图;
3.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4.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税务登记信息查询。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案件定性及理由
从以上取得证据材料可认定你单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成员之一,该团伙采取集中虚假登记、虚构交易、虚假经营等手段向下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依据及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定你单位2020年5月28日向***能源有限公司代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链接: